2021 年 7 月 11 日
七月四日的真正意义 华尔街俱乐部 昨天 以下文章来源于奥派经济学 ,作者禅心云起  奥派经济学 在这里,读懂真实的市场。  七月四日的真正意义 文 | 雅各布·霍恩伯格 >>Jacob G.Hornberger<<  译:禅心云起 本文要纠正一个普遍的误区,签署《独立宣言》的那些人,不是伟大的美国人。相反,他们是伟大的英国人。事实上,签署人都是英国公民,就如同今天的美国人都是美国公民。人们很容易忘掉,1776年的北美革命者是拿起武器反抗本国政府的叛乱者。 战争一打响,英国公民,无论是在这里(北美)还是英国国内,都被劝说去支持军队。据估计,居住在这里的英国公民中有1/3支持军队,并感谢军队的服务。另有1/3保持中立。但剩下的1/3,包括那些签署了《宣言》的人,拒绝支持军队。事实上,他们不仅拒绝支持军队(不感谢其服务),还尽最大努力朝军队射出子弹。记住,军队是那些忠实地服从上级命令射杀本国公民的士兵,确切地说,射杀这里1/3选择反抗本国政府的英国人。 那么,这些人怎么就被认为是爱国者呢?嗯,其实,他们的政府根本不认为这些人是爱国者。他们的政府认为这些人是坏人——十恶不赦的叛徒,签署人都犯了叛国罪,个个活该被绞死。如果军队战胜了这些英国人组成的叛军,那么《独立宣言》的签署人,就只会作为罪犯、恐怖分子、强盗和叛徒载入史册。 事实上,《独立宣言》的签署人实际上是在签署自己的“死刑令”,如果他们失败了,那么毫无疑问,他们的政府会把他们当成罪犯、恐怖分子、强盗和叛徒予以处决,尤其是在他们当中许多人击毙了英国士兵之后。 而今天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独立宣言》的签署者是爱国者,他们鼓起了勇气,反对本国政府的不法行径和暴虐统治,在这一过程中,甚至拿生命去冒险。 在康科德和列克星敦等地,英国军队如果成功地收缴了他们同胞的武器,就不会有革命了。那是因为生活在这里的英国公民,没有手段反抗他们本国政府的暴政,而这些暴政是由英国军队强制执行的。 然而,即使是这些英国公民的爱国主义和无上勇气,也构不成7月4日的最重要意义,同样构不成他们在约克敦取得的对本国政府军事胜利的最重要意义。 7月4日的真正意义,相反在于表达了历史上无疑最具革命性的政治宣言: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上帝恩赐的,是自然赋予的,因此,也就不来自于政府。这些权利先于政府而存在,任何政府都不能合法地予以剥夺。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一信息震惊了全世界,从古至今,人们相信自己的权利来自于政府的慷慨。他们一直认为自己的生命和财富受到政府指令的支配,尤其是在经济活动方面。 既然如此,每当政府官僚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时,人们就不能加以反对。反正权利是政府赐予的特殊照顾,顺此思路,为什么政府官员不该拥有随意管制或搁置这些特殊照顾的权力呢? 《独立宣言》颠覆了这一古老的权利观。所有人——不仅仅是美国人——都是由上帝和自然,而不是由政府,赋予了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政府,应人民的要求而创设,依人民的喜好而存在——只为一个目的:保障这些与生俱来的权利得到行使。 如果一家由人民创立的政府成了他们权利的破坏者而非保护者,会发生什么呢?《宣言》提供了答案:人民有权改变甚至废除政府,建立起旨在保护而非破坏他们权利和自由的新政府。 为什么美国人认为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可取的和必要的?因为他们担心新政府有可能变得像他们以前的旧政府,也就是他们不得不拿起武器反抗过的那个政府。虽然他们认识到了政府作为保护他们权利的手段有其必要性,但同时也认识到了联邦政府是对他们权利的最大威胁。严格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使其局限于宪法枚举的若干项权力,制宪者打算给联邦政府套上紧身衣。 严格讲,美国革命并不是一场革命,而是一场分裂。革命是指公民试图推翻本国的统治政权并控制本国的政府。独立战争可不是这样。住在这里的英国公民并不是想要控制那边的英国政府。相反,他们要传达的信息很简单:“我们不想再成为你们国家的一部分了,而是想组建我们自己的国家。”事实上,1776年的分裂行为,在原则上与1861年南方邦联的分裂行为没有什么不同,当时的南方公民也说了同样的话:“我们不想成为你们国家的一部分了,而是想组建我们自己的国家。” 北美的英国公民反抗的暴政行为包括移民控制。国王——他们的国王(因为这是他们的本国政府,而不是什么外国政府)——限制外国人进入新大陆殖民地。居住在这里的英国公民认为这种移民控制是残暴的,并在《宣言》中明确把它们列入脱离本国政府并独立出去的理由。 殖民地人民反对的不光是“没有代表权的征税”,他们反对的征税本身。这一立场在《邦联条例》中得到了反映,在《独立宣言》签署后,美国在《邦联条例》下存在了十多年。根据《邦联条例》,联邦政府没有征税权,而联邦政府遵守了对其权力的限制。即使是在取代了《邦联条例》的《宪法》之下,联邦政府也被剥夺了征收直接税的权力,这导致了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没有所得税和国税局。 然而,即使这样,对美国人民来说也还不够。作为批准《宪法》的一个条件,他们要求通过《权利法案》。这项法案强调了两个根深蒂固的信念: 联邦政府,而不是一些外国实体,构成了对美国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大威胁; 列举具体的权利和自由,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以便更好地确保它们免受联邦政府的侵犯。 我们必须根据《独立宣言》中的革命性权利主张,来解释《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美国人民使用《宪法》创设了联邦政府,而与此同时,他们也使用这份文件,将政府权力限制在了《宪法》中明确枚举的那几项权力。根据《宪法》,人们以正式的、结构化的方式,限制本国政府的权力,目的在于保护其权利和自由免受同一家政府的侵犯。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人民,尽管有奴隶制、关税和自由的其他例外情况,在很长时间内成了一个没有所得税、国税局、社会保障、联邦医疗保险、联邦医疗补助、福利、毒品法、缉毒局、劳工部、农业部、住房部、国土安全部、教育部和其他部门、公共(即政府)教育、移民控制、最低工资法、联邦储备系统、法定货币(即纸币)、枪支管制、军工复合体、庞大常备军、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国安型国家和外国军事基地的国家。 不用说,这种生活方式代表着历史上最激进的政治经济制度,再也没有被复制过。美国成立后,这种生活方式持续了100多年,一直是我们的美国祖先在每年的7月4日庆祝的自由。 今天,许多美国人仍然相信历史上人们一直相信的东西——政府可以合法地做任何它认为最符合公民和国家利益的任何事情。其结果就是我们现在所知的“福利-战争型国家”的生活方式,一种许多现代美国人在7月4日所庆祝的所谓“自由”。当然,对于自由至上论者来说,这并非什么“自由”,他们仍在颂扬那种指引着那些在1776年7月4日签署《独立宣言》的英国公民的自由理念。 在7月4日这一天,我们由衷赞许那些英国革命者的爱国主义和无上勇气,他们愿意押上自己的生命、财富和神圣的荣誉,捍卫史上最具革命性的权利宣言——人的权利并非来自国家的慷慨,而是来自上帝的恩赐和自然的赋予。 转自奥派经济学 作者 禅心云起 本文由「华尔街俱乐部」推荐,敬请关注公众号: wallstreetclub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意见,并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版权声明:「华尔街俱乐部」除发布原创市场投研报告外,亦致力于优秀财经文章的交流分享。部分文章、图片和资料来自网络,版权归原创。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添加WSCHELP微信联系删除。谢谢授权使用! 关于我们 华尔街俱乐部凝聚华尔街投行的高端资源,为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包括企业赴美上市、战略投资、并购、私募路演和投资者关系等。在投资理念和技术方面提供华尔街投行专家实战培训,为您进入华尔街铺设成功之路。联系我们:ecompo@mail.com  阅读原文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他们都是这些光芒 他们都是这些光芒 ... 包邮区 不喜欢 不看的原因 确定 内容质量低 不看此公众号 关于徐翔,我所想起的二三事 关于徐翔,我所想起的二三事 ... 互联网怪盗团 不喜欢 不看的原因 确定 内容质量低 不看此公众号 史上最牛书呆子,曾国藩打仗全凭这2个字 史上最牛书呆子,曾国藩打仗全凭这2个字 ... 正和岛 不喜欢 不看的原因 确定 内容质量低 不看此公众号
By Li, Hua | |
【每日财经】7/10
 【每日财经】7/10纽约~上海中国网络国家网信办拟规定:这类公司,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中概股 | 【华尔街内参】第96期 订阅 内容摘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天(10日)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7月10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八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四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 监制/王智 主编/王玥 转自:新浪财经综合 来源 经济日报 -> 阅读原文 本文由「华尔街俱乐部」推荐,敬请关注公众号: wallstreetclub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意见,并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版权声明:「华尔街俱乐部」除发布原创市场投研报告外,亦致力于优秀财经文章的交流分享。部分文章、图片和资料来自网络,版权归原创。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添加WSCHELP微信联系删除。谢谢授权使用! 关于我们 华尔街俱乐部凝聚华尔街投行的高端资源,为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包括企业赴美上市、战略投资、并购、私募路演和投资者关系等。在投资理念和技术方面提供华尔街投行专家实战培训,为您进入华尔街铺设成功之路。 联系我们:ecompo@mail.com © 2021 华尔街俱乐部。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 © 2021 华尔街俱乐部(深圳)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54819号-1 版权声明 隐私条款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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