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政教分离?
Edwardyk 华尔街俱乐部昨天
《圣经-新约》中记载主耶稣的教导:“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人类现代文明得以在西方确立发展的根本驱动,来自于英美保守主义思想驱动下的“政教分离”理念。保守主义思想主张的政教分离意味着政府承认自己没有能力,也不应该介入人们的信仰生活;信仰(及道德)必须高于政治,而不能相反。
保守主义强调政教分离,即政府不应干预宗教事务,宗教事务不应是政治事务,而应该独立于政府之外。对于政府在道德事务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保守主义从不抱,也不应抱太多的期望。国家拥有制裁权,固不应有道德权威。一旦政权与教权合一,强权便是真理。
对政治家而言,权力的大小与德性的高低并不一定成正比。因此,政府不能把手中的强制权力运用于教化民众的目的。道德的权威在民间,而不在朝廷。当然,政府应该有其道德立场,但是不能用政治权力的手段达到推行某种道德的目的。政治权威与道德权威的分离,来源于政府主动地维护市民社会的道德权威。
保守主义支持与维护民众的宗教生活,捍卫个人信仰自由。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政秩序下的第一自由。信仰的自由是人之灵魂的自由,因而也是最无价的自由。没有灵魂的自由,就没有获得良知的主体。顺应自己良知而不是强权的自由,是人之尊严的关键所在,也是其他一切自由的核心。
人类社会的的文明程度最终是以道德而不是武力来衡量的。一个国家的根本力量,不在于其物质的或军事的力量,而在于其精神的、信仰的力量。保守主义思想认为,自由的观念来自对超验价值的信仰。人与动物最大的不同在于人是具有超验信仰的存在。否定人与超验信仰的关系,无疑于将人视为动物。
然而,在美国——这个以清教徒敬虔基督信仰立国的国家,我们看到联邦政府公权体制中最为显赫的一环——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七十年里,赤裸裸、持续、公然地侵犯剥夺美国公民的信仰自由:
- 1948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传福音违宪。
- 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分发《圣经》违宪。
- 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否决公职人员必须“宣告相信神的存在”。
- 1962年,联邦最高法院取缔全国公立学校的公开祷告。
- 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诵读《圣经》违宪。
- 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禁止教进化论违宪。
- 1980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悬挂十诫违宪。
- 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公立学校举行“沉默时刻”仪式是变相的祈祷,判决违宪。
- 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的毕业典礼上举行祷告仪式违宪。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理论。宪政民主政治之所以在美国得以实践成功,这来自于美国国父们确立的政府公权体制:三权分立和司法至上。
联邦最高法院和大法官制度,在美国政府公权体制中被设计为保守美国民主体制运作的最后一环,其所体现的就是司法至上的治国理念。
然而今天看来,这一体制设计已经深陷在“政党走向意识形态化、法官个体走向自我为义”所构成的网罗之中,反而成为剥夺美国公民信仰自由的打手,沦落成为魔鬼作恶的工具。
美国的司法体系源于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理念和精神,普通法亦称判例法,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对罪与非罪的判定不是依据事先制定的法律条文,而是依据此前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的判例。
由于判例法,英国成为欧洲唯一的司法至上的国家。在司法至上的原则下,法律的公正性首先不取决于成文法规的完备性(事实上成文法最明显的弊端在于永远不可能包罗万象地穷尽人类行为的可能性),而是取决于司法实践对于“正义”的常识性判断,也就是“人心中的正义”。
司法人员的职责不是创制法律,而是发现“上帝之法”,并把它运用于人间。这直接导致后来从法哲学层面导出的“自然法/自然权利” 、“个人不可让渡之基本权利”等理念。
判例法推动英国走向宪政,罗马法却到处促就专制主义。
判例法推动英国走向现代文明,在其司法程序实施中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人数定在12人,刑事上的罪与非罪、民事上的合法与非法,必须由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
陪审团制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正义由人的常识决定,而这种“人心中的正义感”由上帝在造人的一刹那植入人的意识,因此是永恒的。上帝正是通过每一个人的良心判断来昭示法律、声张正义。
判例法和陪审团制,宣告了司法高于立法。司法判决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发现“上帝之法”的过程,因此它高于任何人为的成文立法。成文的法律可以改变,永恒的正义原则却不可改变。
在判例法法庭上,就罪与非罪(刑事)或错在哪一方(民事)来说,陪审团的裁决就是终审。“陪审团”译名,其实也是一个错译,“审判团”译名更为准确,法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陪审”。法官的作用只是向陪审员介绍相关的适用法律并决定量刑轻重,至于罪与非罪,法官绝对不能参与意见,甚至不能暗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度设计的重大关键性错误,就是推翻了陪审团制度,直接让这九个法官下场,替代陪审团来投票表决。这一制度两百多年实行下来,这九位终身大法官不再谦卑保持中立立场,沦落成为政党意识形态的表决工具,并走向严重的自我为义。
在陪审团体制下,法律专业人士会被从陪审员名单上删除,因为他们有太多的专业知识,这会影响到常识性判断。即使他们当了陪审员,也被严格禁止向其他陪审员传授相关法律知识,理由相同。甚至,如果预见到取证过程中证据的专业性太强,那么该专业的业内人士也会排除在陪审团之外,理由还是一样。
陪审团,奉行一个人心中“常识与良知”的体察,奉行“上帝之公义”在每个成员心中的做工。陪审团,奉行藐视现行法律的原则。陪审团的裁决高于任何现行法律。
美国国父之一的托马斯.杰斐逊说:“我认为,陪审团制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唯一一种能使政府恪守宪法原则的措施。”
美国现今深陷泥潭的政治体制实现开放式纠错,重新回到“政教分离”的道路上,就从废除联邦最高法院和大法官制度开始!
愿上帝保守美国!
转自保守主义随笔 作者 Edward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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