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公司应该公有化吗:与赵燕菁的再商榷
华尔街俱乐部今天
以下文章来源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作者朱海就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思想改变世界。
图片来源:聯合報
去年12月31日笔者写了一篇名为《平台公司该不该公有化:与赵燕菁商榷》的文章,对厦门大学赵燕菁教授的《平台经济与社会主义:兼论蚂蚁集团事件的本质》作了商榷,在该文中,赵燕菁教授(以下简称“赵教授”)认为平台公司应该公有化,而笔者则指出他的观点不成立。赵教授看到笔者的文章之后,在今年1月8日写了回应文章《平台经济:寻找最优的产权边界——答朱海就商榷文》,在该文中赵教授坚持了自己原来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次回应一下。
“公共性”的来源
赵教授认为平台或政府本身就具有公共性,而笔者则认为公共性不是一个“属性”概念,而是一个“规则”概念。当个体的行动遵循了一般性规则时,他的行动就是“公共性”的。我们不能说政府的行为就是公共性的,而私人的行为就不是公共性的。如私人的行动遵循一般性规则,那么那种行动就是公共性的,如政府的行为违背遵循一般性规则,那么政府的行动就不是公共性的或者说是破坏性的。
赵教授没有在“规则”意义上认识“公共性”的含义,更没有看到政府遵循一般性规则是产生“公共性”的前提条件。当政府在未经平台同意的情况下介入了平台的股权或经营活动,则等于破坏了一般性规则,这不仅损害了效率,也有损于公平。这是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告诉人们的常识,而赵教授则试图通过举几个成功的经验案例,如挪威主权基金和新加坡的淡马锡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种证明是不成立的,因为导致特定案例成功的因素很多,不能说它们的成功就是因为公有化导致的。并且这也涉及成功的定义问题,因为政府扶持下的成功可能让其他人付出了代价,而这种代价被忽视了。
政府是因为维护了这种规则的执行才使自己的行动具有公共性。如前所述,“公共性”不是组织(政府或平台)的一种“属性”,我们不能说平台(企业)或政府天然地就具有某种公共性,而是要看其行动是不是遵循了一般性规则。赵教授则是把公共性视为政府和平台的天然属性,而没有看到这种公共性的真正来源。
公共性不是也不应该等同于公有化或国有化,而是要从整个市场整体的角度去理解,或者说,市场才是真正的“公共”,因为个体所需要的一切都是从市场的分工合作中获得的。关注公共性,应该关注那些有助于分工合作的一般性规则。公共利益不是特定的主体(如政府或平台)提供的,而是遵循这种规则的无数个体的行动的结果。政府是因为维护了这种规则的执行才使自己的行动具有公共性。
“资本”的公正性问题
赵教授认为资本占有的先后、多少及容易程度等都会产生不公正。他说:“朱文却没有探究‘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孙正义投资阿里是谁的钱?他承担了什么风险?如果你看好阿里,有钱投吗?如果你没有资格接近资本,你看好谁都没有用!西方经济学有意回避的一个根本问题,资本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有的人比其他人更容易获得资本?他投资冒险是自己的钱吗?如果在起点上就没有公平,所谓的承担风险都是扯淡。”
在赵教授看来,像孙正义这样的资本家一开始就有钱去投资,而其他人没有钱投资,或不能接近资本,这就是不公正。他不理解,这种投资机会的差异不是不公平,投资者是服务大众的,资本家的资本是以资产的形式存在的,只有把自己的资本用于更好地服务大众时,他才能保住自己的资产。真正的老板是消费者,不是那些投资者。这些知识对奥派来说早已经是常识。与赵教授把资本占有的差异视为“规则的不公正”相反,我们认为政府未经平台公司的同意而介入平台公司,使公平竞争的规则被破坏才是“不公正”的。
赵教授把“资本”和“劳动”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讨论,这也是学界普遍易犯的一个错误。我们说,没有作为整体的资本,只有作为个体的企业家(资本家)对资本的使用。如企业家的这种行动遵循一般性规则,那么他的行动就是具有公共性的,相反则是破坏性,对“劳动”也是一样。所以不同笼统地说“资本如何如何”、“劳动如何如何”。
赵教授认为可以通过公有化来解决不公正的问题。如赵教授说“财富的极端分化决定了华尔街早晚会被公有化,只是我们不知道何时用何种方式而已。”我们说,华尔街确实存在问题,但其问题是私有化(法治化)的程度不够导致的,如美元是法币,美联储还是政府的准财政部等,如把华尔街“公有化”,那只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是试图用杀死一个人的方式来治疗他的疾病。
数据的产权归属问题
赵教授区分了数据和大数据,他说“‘大数据’却是企业和社会(无数人)互动生产的。”他的意思是由于大数据具有这一特征,因此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大数据的产权归平台公司,这可以视为他“政府入股平台”的一个“理论依据”。由于在他看来政府天然地代表了大众利益,因此政府自然地就“有理由”对大数据公司拥有产权。但是,有什么东西不是和社会互动产生的?按照这个逻辑的话,不是所有的产品和组织都应该归政府了吗?
赵教授隐含地把社会作为产权主体,而事实上社会不能作为产权主体,社会存在于无数的个体中。我们知道,私有产权是社会互动的前提,而不是因为有了社会的互动,所以要把产权归社会,赵教授把逻辑刚好弄反了。
还有,与其像赵教授那样区分数据与大数据,不如区分“关于个体身份的信息”和“平台上产生的数据”,法律上,可以规定个体自己的身份信息归个体,个体也可以带走,但平台上产生的数据更有理由归平台,因为这些数据是企业家通过投资行为产生的,并且也只有产权归属平台时,平台才有激励去有效地利用。所以这里也不存在“大众”和“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权界定问题,即赵教授说的“公众补偿企业获得初始产权,还是企业补偿公众获得初始产权”的问题,因为数据是公司投资产生的,其产权归属是明确的。
时空穿越的“初始产权”
这里,要看怎么理解“初始”的含义。我们说,产权是一个过程,没有什么初始和结尾。严格说“初始”不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为把什么时间定义为“初始”完全是经验性的。一般地,我们可以把企业刚建立的时候叫“初始”,把那时产生的产权叫“初始产权”。假如不是这样,而是看到平台企业的成功之后再介入,那么这就已经不是“初始”概念了,这相当于让时间倒流。赵教授正是这样做的,他看到平台企业取得成功之后,便认为政府在“初始”就应该介入平台企业,这样才公平。显然,这是在玩时空穿越。如政府有本事,在平台企业刚成立时就投资平台,这才是“初始”。另外,在平台企业已经取得成功之后,若政府再以“初始”股权的价格介入,那岂不是侵犯投资者的利益了吗?
企业家创业时,选择谁做股东,股权怎么配置,这是由企业家说了算的,他们为此决策承担风险。平台公司的初始投资者承担了高风险,他们在后来获得高回报具有合理性。相反,赵教授认为这不公平,政府在初始股权阶段就应该介入,成为平台公司的股东以获得资产升值的利益,这才是公平的。他显然是把“收益归公众(政府)”理解为公平,而不是从行动是否符合一般性规则的角度理解公平。何况,如政府一开就成为平台的大股东,那么平台在后来还能不能取得成功都是一个问题。
规则不是计算出来的
有关产权的规则是人类行动的产物,并不是某个人(如赵教授)计算或想象出来的。用自己认为的“好规则”取代市场自发产生的规则,是理性的狂妄。赵教授正是用自己的“经验判断”代替“经济学逻辑”,即他认为平台公司应该公有化,所以就应该公有化,他的这个结论没有逻辑支持。他只是举一堆的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没有说服力。某种规则“好”还是“不好”,在于当事人的判断,也是无数个体行动的结果。为了形成那种“好的”规则,也就是有助于个体利益增进的规则,即上文说的具有“公共性”的规则,政府的角色是保护产权,促进个体发挥创造性才能,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有利于公众利益的规则才会出现。
政府和平台不一样
赵教授把平台和政府等同起来,认为“平台就是政府”,“只要你具有平台特征,你就是某种程度的‘政府’,“政府就是平台公司一种”“‘平台企业’和‘政府’没有本质区别”等。赵教授把政府视为和平台性质一样的市场主体,这其实是在制度真空下的讨论,或者说,是以已经存在完备的法治为假设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个体和组织都被假设为已经遵循了那样的规则。只有这种想象中的,不需要维护法治或剥离了这种功能的“政府”才可能成为一个和平台性质一样的市场主体。
关于平台与政府的关系,笔者在前一篇文章就指出,政府是暴力的垄断者,是司法和立法机关,也是行政机构,而平台只是公司,两者当然是不一样的。赵教授认为政府和平台性质一样,政府控制平台而不会干预平台的经营,这只是他的一厢情愿,现实中是很难做到的。政府不能介入平台公司,包括入股或参与其他方面的经营,否则就变成不公平竞争。设想一下,政府难道不会对自己控制的平台公司有偏心吗?如一家公司(平台)是政府控股的,那么自然地就为其获取特权提供了便利,其他公司难以与之竞争。还有,若政府是平台的大股东,那么企业家在某种程度上就要服从政府的意志,使企业家难以做出独立判断。
赵教授认为政府控股平台,并不会影响企业家的经营,这也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认识之上的,即资本家的角色可以由政府扮演,而企业家可以不需要资本。但资本家与企业家的分离是一种“想象”,在现实中,资本家和企业家不可分。企业家总是要投入自己的资产来承担风险,不是资本家的企业家不承担风险,只是打工者。同样,也没有不是企业家的资本家,因为投资资本需要眼光,需要承担风险,而这些都是政府做不到的。
“公有化的光谱”是伪概念
赵教授说,“在美国自治的学区、在中国自治的小区,都是政府类的服务平台,包括朱文列举的学校、医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公有。公有化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两极,而也是一个由强到弱连续的‘光谱’。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给不同程度的平台选择对应不同程度的公有化。”关于这个不同程度的公有化的问题,赵教授混淆了“不同的公司自愿选择的程度不同的公有化”和“建构出来的不同程度公有化”。如是前面那种情况,那是属于“私有的”范畴,只要他们的行动遵循一般性规则。相反,如是后者,那就是违反市场经济的原则。这种规则下的、自发意义上的“公有化”(准确地应该被称为“公共化”)具有上述公共性,它和强制意义上的公有化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
如前所述,我们之所以不支持作为一种政府行为的公有化,是因为这种公有化使平台公司具有一种特权,这是破坏一般性规则的,也是赵教授完全没有考虑的。他想当然地认为已经存在完美的一般性规则,不存在破坏这种规则的问题,因此剩下的只有制度设计的问题,即根据经验,计算成本收益来设计最优的制度,如他说“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给不同程度的平台选择对应不同程度的公有化”,这是满满的建构思维,是把一个一般规则下的个体自主建立产权结构的问题变成如何更好地设计公有化的问题。
公有化是不是一个国家成功的前提
赵教授把资源的公有化视为一个国家成功的必要条件,他说“资源公有化是必要条件,但绝非充分条件。政府既然是企业,就一定要参加竞争,要被市场检验。也就一定会有失败,会有成功。指出委内瑞拉失败大家都会,解决委内瑞拉的问题才是真正的挑战。政府的本质就是企业。我们不会因为有企业失败,就彻底否定所有企业,同样,也不能因为政府有失败,就否定所有政府。同样是土地公有,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就没有将土地资源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本。直到改革开放,向香港学习,才一步步发展出举世无双的土地金融,但你不能因为计划经济失败,就认为城市土地公有也是错的”。
这里,赵教授把“公有化”当作是一个国家成功的必要条件,这是完全不成立的。他没看到正是市场经济或改革开放,使政府在使用那些法律上“公有的”资源具有私人使用其私有财产的类似性质,而不是说公有产权本身就是“好的”。当“公有”融入到私有的海洋中,才使公有“看上去”好像具有效率一样。如全都公有化了,所谓的公有的效率也不复存在了。根据上述逻辑,中国经济的成功,并不是什么把土地转化为资本(在赵教授看来,正是政府占有土地这种平台形式的“公有化”使这种转化变得容易)取得的,而是改革开放才使土地具有金融的性质,地方政府只是顺势而为,并且那种公有化的不良后果也已经体现出来。所以,政府的职能是维护规则,而不是占有资源,去参与竞争,这是对市场公正原则的破坏。
在上面那段话中,赵教授始终把政府当作是企业,认为政府失败了和企业失败了一样,都很正常。在前面,笔者已经指出政府和企业的根本不同,这里可以再补充说明一下。笔者可以问赵教授,如政府也参与竞争,那么谁来执法呢?如答案是政府的话,那么不是变成裁判员也是运动员了吗?另外,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竞争也不可能是公平的,因为政府可以以非市场化的方式调用资源。
结语
赵教授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笔者再度与之商榷的原因。在本文中,笔者指出赵教授的一个关键性错误,就是他没能理解公共性(市场)的含义与来源。他犯这一错误与他的经验主义方法有很大关系。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是建立在坚实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但在赵教授看来,理论可以从经验中总结出来,“新现象”的出现会对传统经济学构成挑战,因此需要有新理论,并认为自己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共选择范式”。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俗话说“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所有的现象都是人的行动的产物,而经济学是关于人的行动的科学,一般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过时。他的所谓的“新的公共选择范式”或许也不新鲜,因为那不过是计划经济的另外一种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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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作者 朱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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